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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城区绿化赔偿费和绿化补偿费收缴管理办法
    
 

 常政办发〔2007〕5号

武陵区、鼎城区人民政府,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常德市城区绿化赔偿费和绿化补偿费收缴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2月12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三月十八日


常德市城区绿化赔偿费和绿化补偿费
收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绿化执法行为,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的规定,结合市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附属绿地、居住绿地和生产绿地等城市绿地及园林绿化设施。
        第三条  市风景园林绿化管理局(以下简称园林局)负责绿化赔偿费和绿化补偿费的收缴工作。市财政、建设、规划、城管执法、房产、公安、交警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绿化赔偿费和绿化补偿费收缴工作。

        第四条  因故意或其他原因未经批准造成市城市规划区内原有绿地、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毁损的当事人,应缴纳绿化赔偿费。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事人应缴纳绿化补偿费:
     (一)经批准临时占用绿地6个月至2年或砍伐、移植树木花草的;
     (二)经批准因故长期占用、减少现有绿地或长期占用、减少规划绿地的;
     (三)城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规定指标的。
      第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和居住区绿化应达到的面积按市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城市空间环境规划管理的规定》所规定的标准执行。
屋顶高度在25米以下,实现永久绿化的屋顶绿化,可按其面积的25%计入该工程的绿化用地面积,铺设植草砖的按其铺设面积的20%计入绿化用地面积。
经批准移植、砍伐树木的,按树木投影的覆盖面积计算其减少的绿地面积。
      第七条  绿化赔偿费和绿化补偿费的收取标准按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制定的标准执行。
市城区国有土地的等级分类,按市国土资源局公布的标准执行。属集体土地的,比照相近地段国有土地的等级处理。
      第八条  市城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开工前,应将其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报市园林局审查。市园林局审查绿化方案时应核定其绿地占用面积与整个建设项目占地面积的比率(绿地率),达不到绿化规定指标的,应退还申报单位进行修改补充。经修改补充确因特殊条件限制达不到标准的,由市园林局审定后按所缺面积缴纳绿化补偿费。
      第九条  各建设单位或个人在申请办理主体工程竣工备案时,应一并向市园林局申请其配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对多栋建筑组成的建设项目,如以单体建筑分别办理竣工备案手续,应在竣工单体建筑数量占整个建设项目一半时申请绿化工程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责令整改,择期再验收。绿化验收时,如发现建设单位或个人在施工中更改经审批的绿化建设方案,致使绿化面积减少或绿化面积不达标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按标准补齐绿化补偿费。绿化验收不合格或未缴清绿化补偿费的,建设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工程竣工备案手续。
       第十条  绿化面积不达标的项目工程建设单位或个人,应主动缴纳绿化补偿费。
       第十一条  市园林局收取的绿化赔偿费和绿化补偿费,统一上缴市财政,由市园林局提出具体使用计划,纳入部门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城市绿化。
       第十二条  绿化赔偿费和绿化补偿费应严格按标准收取,未按规定程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减免。
      第十三条  市物价、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加强对绿化赔偿费、绿化补偿费执收工作和财务管理工作的监督。
      第十四条  城市绿化执法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法,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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